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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產品一經查獲,除主管機關讓問題產品全面下架回收,並將相關涉案人送辦,吃下肚的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因為即使相關產品有投保數千萬元的「產品責任險」,消費者可以被理賠個案卻少之又少,因此消費者千萬別將廠商聲稱的食品投保「產險責任險」和「食品安全」劃上等號。近期從化工原料泡製黑心海帶、日本核災區食品、黑心胡椒鹽、黑心胃散等一件件被查出,民眾不知道吃了多少黑心食品,但消費者很難從責任險中獲得理賠,雖然不少產品或者食品都有投保「產品責任險」,有些產品甚至還特別以「該產品已投產品責任險X千萬元」作為「促銷」產品的銷售手法。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據產險業者表示,產險理賠產品責任險理賠案件並不多,因為要啟動產品責任險的理賠機制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造成第三人身體受傷,且被保險人(廠商)無故意、刑事不法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之行為,且應符合有關條款約定,產險公司才會負理賠之責。然而黑心產品的產生多半都是因廠商為省成本或者其他原因摻雜一些不應該加的原料,即使黑心食品投保產品責任險,也不符合理賠條件。產險業者表示,就算消費者吃進黑心食品之後感到身體不適,消費者必須要證明黑心食品和身體的不適有直接關係才可啟動理賠機制,一般食品通常很難找出直接的關聯性,所以長期以來,產品責任險理賠率並不高。正因消費者「身體傷害」不易舉證,之前立法院會議曾臨時提案「食安法第13條所規定產品責任險,目前只針對身體傷害訂定最低投保金額,建議對於財物損失部分,應評估業者之利潤及營業額強制規定其最低投保金額」。但產險業者表示,即使依立法院建議修法也無法透過產品責任險提高食安的保障,因為「消費者難舉證,理賠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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